中国在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申请的优先权的内容。其中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要求商标优先权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要求商标优先权的实质要件是:
(1)要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即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就有可能丧失优先权;
(2)必须是同一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即如果申请时是同一商标,但用于不同的商品上,或者是不同的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都不能申请优先权;
(3)申请国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同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或按照互惠原则,才能申请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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