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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商标时提出,应在“分类表”第19大类上注册“非金属建筑物”,认为非金属建筑物是指房地产商修建开发的商品房。最近国家商标局就“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复函明确指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分类原则,第19大类的“非金属建筑物”是指简易的或是可移动的建筑物,不包括“商品房”。在“商品房”的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第37大类,应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第36大类,应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商标,应注册第37大类和第36大类。而有的房地产企业并不清楚自身应如何注册商标。如成都一家房地产行业较大的企业,向市工商局申请认定成都市著名商标,该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行业有较高知名度,按类别划分属于第37大类,但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为第36大类,核定商品为“不同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等,该企业并没有在其主营、即分类表第37大类注册商标。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商品房建造”在第37大类申请商标注册,以“商品房销售服务”在第36大类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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