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去年的国美与三联集团关于“三联”商标之争。三联商社当年重组时,与大股东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三联集团许可三联商社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三联”商标;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并获同意。
但在国美收购三联商社之后,三联集团要求“收回”商标。当时的纠纷中,三联集团认为前提条件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而国美方面认为,商标使用权是当初上市公司重组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商标的话,重组就可能进行不下去。
直到现在,这场官司也没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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