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散装水泥,再以印有“钱潮”字样的包装袋进行包装。此包装袋共6111只,被查处时,已使用2111只,分装水泥105.55吨。
余杭工商分局在对其进行查处后,处当事人罚款113000元,并对4000只印有“钱潮”牌注册商标的水泥包装予以没收、销毁,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6.05吨(合121包)假冒“钱潮”牌水泥拆除包装袋并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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