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受理了“姚明一代YAOMING ERA”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第三人为我国知名篮球运动员姚明。
据了解,该案原告为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与姚明并无关系。2001年10月,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 册了“姚明一代YAOMING ERA”商标,申请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期内,该案第三人姚明提出异议。此后,商标局裁定姚明异议理由成立,姚明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随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商评委在之后的复审程序中认为,姚明作为我国知名篮球运动员,在 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未经姚明授权,“姚明一代YAOMING ERA”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其指定使用商品与姚明存在某种联系,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对此,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向法院起诉时,该公司主张,其“姚明一代YAOMING ERA” 商标的申请日为2001年10月18日,此时姚明还只是中国篮球队的一个普通球员,在社会公众中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该公司自2001年使用该商标以 来,并没有发生过消费者误认的情况。此外,该公司认为,该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不会造成丑化姚明及其他不良影响;商评委在商标审查中的 标准也不一致,因为之前有“姚明城堡”商标被核准注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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