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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告李鬼 真假开心网对簿公堂前途未卜

    发布时间:2009-05-27

    5月25日,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做客西陆网《新锐解读》,在节目中解读真假开心网引发的法律问题。


  事件回顾:


  2009年5月20日,白领中人气最高的SNS社区之一的开心网(kaixin001。com)表示,由于再也无法忍耐另一家“山寨”开心网(kaixin。com)的骚扰和恶意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山寨”开心网的所有者,恰恰是旗下拥有校内网的千橡集团。开心网的代理律师表示,千橡集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网络用户混淆,致使开心网和开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要求其停止使用近似网站名称,并公开赔礼道歉。

        5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对于这样一起民事纠纷,用法律界的角度看是非常的清楚。事件的关注在于两个方面,现在互联网的经营模式越来越得到社会认可,普及率很高。另一方面,是最近各大媒体一直关注的,底哪一家开心网是真正的开心网,或者说有俩个开心网同时存在或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在对于注册域名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注册上细节,是案件的重点,对此于律师解释道:“域名注册普遍的原则是谁先注册就是谁的,比如说俩个人都想注册这个域名,先注册的,一般来讲后者就不能注册了。特例在于先注册的域名侵犯了其他的法律权利,通过域名争议的仲裁解决或者是程序解决纠纷。”


  开心网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它是区别于商品的提供者的东西,它有文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等。商标的注册实际上跟域名的注册原则是一样的。如果在同一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注册同样的商标,但是商标也存在有没有可能和在先权利冲突的问题。如果冲突,那么这个商标有可能在异议程序或者是争议程序中被撤销。


  很多网站都存在“山寨”版很多人认为kaixin。com不仅仅是跟开心网的名称相似,而且内容也极为相似,不过回到侵权的法律问题上来,作为NSN这一类的网站,美国的一些网页编排、功能结构等等,实际在其他的这一类的网站都可以找到,不管是开心还是现在的山寨开心都可以。所以名称相符、内容相似方面,从法律上要把它看作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结构设计相同问题。这样可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考量的因素。在这起案子当中法官的主观性很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除了开心网之外,还有没有类似的网站山寨版成为人们新关注的焦点,于律师答道:“其实这样的事是很多的,不光开心网,其他很多的网站也有这样的情况。应该说模仿的初衷从名称、域名是一样的,其实网上的山寨网站就是这样的。”


  高端行业竞争没有第二在社会公众的印象中互联网是高科技聚集的地方,在这样高端的行业中出现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


  于国富对于高端行业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最主要是规避高端人群之间的矛盾,因为他们之间的竞争有可能使社会公共的利益严重的受损。作为互联网,2000年左右的时候大家经常说互联网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网络时代的速度太快了。”在互联网行业如果做到了老大,那么第一名将与第二名之间的差距会很大。在这个时候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做成老大,都希望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这种巨大利益的指引,会使相当多的创业者走“捷径”。另一方面,互联网还有一个特点,即使在不正当竞争中企业被人打败了,但是人气已经建立起来,这样看起来好象会输了官司但赢得了市场,究竟谁赢其实意义不大。


  胜负影响已无那么重要对于开心网案子结果的预测,于国富律师有自己的想法,对于民事案件来讲,要重事实、重证据,甚至双方的证据准备情况决定了谁在这个案子里面的胜负的情况。原告要证明自己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了使相关公众一提到开心网就想到是它的开心网这个程度,这个时候它才会拥有一个知名商品或者是依据。另外,还要证明相关公众因为被告的注册混淆,于律师拿自己举例道:“说我上这个kaixin。com,其实我想上的是另外一个,这个时候混淆误导了,证明被告行为的客观的存在。比如说就网络来说,它的行为和存在可以通过公证证据的情况考虑。这几点可以证明的话,原告的胜诉可能比较大。”


  对于本案件来讲,胜负影响都不是那么重要了。假设如果原告胜诉,法院判定被告不能用这个域名。域名和这个案件之间本身关系不大,那么可以在不叫开心网的情况下使用这个域名,甚至还有可能出现,山寨“开心网”换个名字继续用作,这样的情况是无法预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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