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凉茶包装的外观对比。
近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海市生生制药厂(以下简称生生制药)诉广西欧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制药)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欧宝制药在其商品上使用“下火”两字并没有侵犯生生制药的商标专用权,驳回原告生生制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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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9年时,两公司就曾为了争“下火乐”凉茶名称对簿公堂。1995年6月,生生制药经北海市卫生防疫站批准生产“下火乐”凉茶并取得《卫生许可证》;1997年5月14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其“下火乐” 凉茶食品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欧宝制药于1995年12月开始生产和销售“下火乐”冲剂。1998年,生生制药以欧宝制药仿冒其“下火乐”凉茶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生生制药生产和销售的“下火乐”凉茶为知名商品,“下火乐”为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认定欧宝制药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生产和销售“下火乐”冲剂并赔偿损失。
时隔14年,两公司又为“下火乐”打起了另一场官司。
2013年3月,生生制药向法院诉称,欧宝制药使用的“下火王”凉茶名称在字义和读音、主要成份及用途上与其“下火乐”凉茶相同,属同类产品,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要求欧宝制药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欧宝制药辩称其合法使用自己注册的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千叶”“下火王”知名商标,该商标与生生制药的“重好”“下火乐”商标在字数、字体、大小、颜色等各方面均不相同,也不近似,区别非常明显。且生生制药注册商标中的“下火”两字是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的通用文字,其使用“下火王”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欧宝制药在其商品名称上正当使用“下火”两字并没有侵犯生生制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依法驳回了生生制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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