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踏(福建)有限公司(下称安踏公司)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关于“安塔ANTA”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结果,将其诉至法院。商评委则答辩称,其被诉裁定已将事实认定清楚,安踏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了解,“安塔ANTA”商标系由福建省晋江市安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安塔建材)于2003年12月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发电机等。2005年12月,安踏公司针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称该商标注册将损害其利益,并损害其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上述两项理由在异议、异议复审阶段均未获认可。
其中商评委裁定认为,“安塔ANTA”商标指定使用在发电机等商品上,与安踏公司引证的“安踏”、“ANTA”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存在明显差异,无充分理由认定“安塔ANTA”商标注册会损害安踏公司利益。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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