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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台春:啤酒?白酒?

    发布时间:2011-03-29

 

1972年产的芦台春白酒做证物

       本报持续报道的“芦台春”打假案昨日二审开庭,“芦台春白酒”和“芦台春啤酒”在市高院针锋相对。庭上庭下,到处充斥着“芦台春”标签的瓶装酒,区别在于上诉人一方提供的是啤酒,被上诉人提供的是白酒,双方都以自家的酒为证据证明己方合法占理。此案未当庭宣判,法庭建议双方调解解决。

  法庭上,亨鹏酒类商贸经营部(以下简称“亨鹏酒类”)的律师称,“芦台春”三个字为书法家车可夫所写,被告泰达酒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享有此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有合法基础,因此,泰达酒业使用“芦台春”作为商标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亨鹏酒类已获得了车可夫女儿的口头授权,可以合法使用这三个字作为商标。此方称,亨鹏酒类已将“芦台春”申请为注册商标,现正在办理中。

被上诉人泰达酒业是本案一审的原告。他们主张自家的产品白酒芦台春被亨鹏酒类恶意侵权,对方使用“芦台春”标识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严重混淆了消费者的视听。连同为其生产啤酒的厂家、打广告的传媒公司以及制作瓶签的厂家都被告上了法庭。市二中院一审支持了泰达酒业的诉讼请求,认定了侵权事实,认为“芦台春啤酒”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赔偿“芦台春白酒”25万元。本案其他被告被判与亨鹏酒类共同赔偿,只有亨鹏酒类一家提出上诉。

  昨日在法庭上,泰达酒业的律师称,本案是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与著作权无关,况且对方未获得应有的书面授权;对方申请注册商标跟享有商标权是两回事,而且泰达酒业已就此“恶意抢注”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上诉人为什么使用‘芦台春’这三个字?是因为它是一幅书法作品?还是因为此前有芦台春白酒?‘芦台春’作为酒类商标的美誉度是我方长期以来的投入和经营积累起来的,对方之所以把这三个字用在其啤酒商品上,是对‘芦台春’白酒价值的窃取。”此方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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